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本部分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标准。
本部分是对GB/T 5237.120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它包括可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能见到的表面。
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 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产品的标记按产品的名字、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的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所组成)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 000 mm的外窗用铝型材,标记为:
挤压型材所用的铸锭质量应符合YS/T 67 关于“均匀化状态”铸锭的规定。
5.4.1.1 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分普通级、高精级和超高精级,分别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表2、表3、表4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
5.4.1.2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采用6063、6063A铝合金的型材,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5.4.1.3 尺寸允许偏差为高精级和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产品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许偏差按普通级执行。
5.4.1.4 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
5.4.1.5 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1.6 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级的型材,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图1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表6的规定。未注明级别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注2:对于包括开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适用。如果要求将开口两边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平面,应在图样中注明。
将标准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如图2所示。型材曲面与标准样板之间的间隙为每25 mm的弦长上允许的最大值不超过0.13mm,不足25 mm的部分按25 mm计算。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大于90时,则应按90圆心角的弦长加上其余数圆心角的弦长来确定。要求检查曲面间隙的型材,要在图纸或合同中注明。检查曲面间隙的标准样板由需方提供。
型材的弯曲度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最大间隙(h1),或用300 m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的间隙最大值(hs),如图3所示。图中L为定尺长度。
型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弯曲度的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之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图4所示。从N值中扣除该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
扭拧度按型材外接圆直径分档,以型材每毫米宽度上允许扭拧的毫米数表示。公称长度小于等于6 m的型材,应符合表8规定。大干6 m时.双方协商。扭拧度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例:要求高精级扭拧度的型材,外接圆直径为120 mm,宽度为80mm,在1 m长度上测得的N值为2 mm,弯曲值为1 mm,则扭拧值为1 mm,型材每毫米宽扭拧值为l/81=U.012 3,查表8,允许扭拧值为0.0l7,即实际扭拧度小于允许扭拧度,为合格。
5.4.7 圆角半径允许偏差型材圆角如图5所示。需方要求有偏差时,在图样中注明,允许偏差参照表9的规定。
5.4.8.1 型材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小于等6 m时,允许偏差为+15 mm:长度大于6 m时,允许偏差双方协商确定。
5.4.8.2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 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注2:淬火自然时效的型材温力学性能是常温时效1个月的数值。常温时效不足1个月进行拉伸试验时,试样应进行快速处理,其室温纵向力学性能符合表10的规定。
5.6.2 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起允许深度见表11;模具挤压痕的深度见表12。装饰面要在图纸中注明,未注明时按非装饰面执行。
5.6.3 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 mm。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6987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应符合
型材的拉伸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执行。试样按GB/T 16865规定制取。型材的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的规定执行,韦氏硬度试验采用钳式硬度计测量,按YS/T 420执行。
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杏,不使用放大器。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测量。
7.1.1 型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和验收,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本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品质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产品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一同进行。
7.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尺寸、外观品质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2 力学性能有一个指标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中另取4个试样复检(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复检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全批不合格,也可由供方逐根检验,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型材不涂油,其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 3199执行。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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