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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GBT 8478-2020《铝合金门窗》解析

时间: 2023-12-31 20:56:50 |   作者: 博鱼app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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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门窗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启闭操作的建筑外墙和室内隔墙用窗和人行门,以及垂直屋顶窗。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窗、非垂直屋顶窗、卷帘门窗和转门,以及防火门窗、防爆门窗、逃生门窗、排烟窗、防射线屏蔽门窗等特种门窗。

  2) 第1章范围中删除了“非手动启闭操作的墙体用门、窗以及垂直天窗可参照使用”(见2008年版第1章);

  根据标准编写要求,标准自身不再规定哪些产品可参照使用,由相关这类的产品使用方自行分析和确定本标准是否适用其它产品。

  3) 删除了“遮阳性能”“遮阳系数”“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3.2、3.3、3.7);

  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本标准采用太阳得热系数代替遮阳系数作为衡量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热工性能的参数。故删除了“遮阳性能”和“遮阳系数”。

  按照国标GB/T 5237-2018《铝合金建筑型材》关于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壁厚尺寸和非壁厚尺寸的规定,已能满足本标准对门窗主型材壁厚控制描述的需要,可根据铝材生产行业的习惯用语,不必由门窗行业标准另行定义,实现铝材标准和门窗标准的协调统一。

  4) 增加了门窗保温性能、门窗隔热能力、普通型门窗、隔声型门窗、保温型门窗、隔热型门窗、保温隔热型门窗、耐火型门窗、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的术语和定义(见3.2~3.10);

  本标准中采用隔热能力取代原遮阳性能,门窗隔热能力在现行标准中尚无术语及定义。由于门窗的冬季断热保温与夏季遮阳隔热很容易混淆,为便于对比说明便于理解,故同时增加门窗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术语及定义。

  新制定的行业标准JC/T 2304-2015 《建筑用保温隔热玻璃技术条件》也将建筑玻璃分为保温型玻璃、隔热型玻璃、保温隔热型玻璃。

  GB 50016-2014《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对门窗的要求给出了”门窗耐火完整性”的术语和定义,但尚无耐火型门窗的术语和定义,故本标准增加了耐火型门窗。

  “反复启闭耐久性“,即是指门窗开启部分的机械耐久性,不包括门窗材料及其表面处理层在环境中的腐蚀或锈蚀耐久性。

  5) 将“门、窗按使用功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改为“门、窗按主要性能划分的类型和代号”,将2008年版的表1和表2合并为表1,其中将“遮阳型”改为“隔热型”,并增加了“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见4.1.2,表1,2008年版的4.1.2、表1和表2);

  6)将“外门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应经设计计算或试验确定”改 为“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见5.1.2.1.1,2008年版的5.1.2.1.1);

  5.1.2.1.1 外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应经设计计算和试验确定。

  7) 将“主型材基材最小实测壁厚”规定改为“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及允许偏差精度等级”规定,并提高了外门窗主型材的基材壁厚要求,增加了内门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级要求;增加了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要求(见5.1.2.1,2008年版的5.1.2.1);

  本标准采用GB/T 5237.1-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规定的公称壁厚加尺寸偏差精度等级的方案控制门窗主型材壁厚:“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称尺寸允许偏差应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有装配关系的门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许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规定的超高精级”。

  与原来2008年版的最小实测壁厚规定比较,外门的的最小实测壁厚为2.07mm,提高幅度为3.5%;外窗的最小实测壁厚为1.7mm,提高了0.3mm,提高幅度为21%。本标准与2008年版相比还增加了内门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级要求。

  8) 将“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要求”改为“铝合金型材装饰面表面处理层适合使用的范围及厚度要求”,并按外门窗和内门窗分别规定表面处理层适合使用的范围及厚度要求(见表4,2008年版的表5);

  本标准表4中的数据,除“喷粉型材装饰面局部厚度≥50µm”是参考的QUALICOAT品质衡量准则《建筑用铝型材表面喷漆、粉末涂装的质量控制规范》外,其余是根据室外用门窗和室内用门窗对门窗耐久性的不一样的要求给出表面处理层膜厚及种类的适用性规定,如二次喷涂木纹型材耐久性好,适用于外门窗;但热转印木纹型材耐久性较差,适用于室内门窗等。

  9) 增加了外门窗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和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的规定(见5.1.3.1);

  5.1.3.1 门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1614规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钢化玻璃应符合JG/T 455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GB/T 11944的规定,且外门窗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0mm,单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许偏差值宜采用±1.5mm。

  5.1.3.2 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应符合JG/T 255的规定。外门窗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內装有传动机构的间隔框应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属断热材料的复合型构造,并应采用三边框形式。

  这样规定是为避免中空腔内的控制启闭传动的磁性材料高温下退磁失效,并防止两边框形式的中空腔内的遮阳材料刮花玻璃内表面。

  11) 增加了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和耐火型门窗玻璃的要求(见5.1.3.3、5.1.3.4);

  5.1.3.3 门窗用保温型、隔热型、保温隔热型玻璃应符合JC/T 2304的规定。

  5.1.3.4 耐火型门窗用玻璃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其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30min。

  12) 增加了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密封胶条、支承块及定位块等密封及弹性材料的要求(见5.1.5.3、 5.1.5.5、5.1.5.6);

  5.1.5.3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应采用符合GB/T 24267规定的阻燃密封胶,且其耐火性能应达到GB 23864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应符合5.1.5.1条要求。

  5.1.5.5 耐火型门窗用密封胶条应根据其使用部位要选择阻燃密封胶条,并在适当部位选用遇火膨胀密封胶条。采用自粘胶带固定安装的遇火膨胀密封胶条,不应含轻易造成胶条脱落的塑化剂。

  5.1.5.6 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符合JGJ 113玻璃安装材料的有关法律法规;耐火型门窗玻璃支承块、定位块等弹性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13) 增加了“规格系列”要求和单樘门窗“优先采用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要求(见5.3.1.1、5.3.1.2);

  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应符合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规格。

  门窗宽、高构造尺寸应根据门窗洞口宽、高标志尺寸(或构造尺寸),按照实际应用的门窗洞口装饰面层厚度、附框和安装缝隙尺寸确定。

  单樘门、窗的宽、高尺寸规格,应采用GB/T 5824规定的基本门、窗规格,并优先采用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门、窗尺寸。

  14)将“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内侧尺寸对边尺寸之差”分别改为“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门窗宽度、高度构造尺寸对边尺寸之差”,并增加“对角线);

  根据铝合金门窗产品特点及多年来的真实的情况,门窗宽、高由原来的“实体内侧尺寸”即槽口尺寸改为“实体外侧尺寸”即外观尺寸,检测时简单易操作方便可行。增加“对角线尺寸差”以适应整窗、整扇出厂检测或抽检的整窗成品检验测试情况,有利于产品组装质量控制。

  15)修改了抗风压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在1.5P3风压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要求、“在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 的1/60 ;在1.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的要求(见5.6.1,2008年版的5.6.1);

  本标准2008年版只有P3风压作用下的挠度控制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在1.5倍P3风压作用下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要求是与修订后的GB/T 7106《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验测试方法》相协调;

  规定“在抗风压性能分级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挠度允许值为其短边边长的1/60;在1.5P3风压作用下玻璃面板不应发生破坏”,可实现杆件、玻璃的挠度和承载力双控制,也解决了单扇固定窗(立面中无分格杆件)的抗风压性能要求与检测试验的问题。

  16)水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外门、外窗的最低要求水密性能值”(见5.6.2);

  17)气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气密性能要求门窗的最低气密性能值要求”(见5.6.3);

  18)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增加了“隔声型门窗最低要求的隔声性能值”(见5.6.4);

  19)保温性能要求增加了“保温型门窗最低要求的传热系数K值”的要求(见5.6.5);

  20)将“遮阳性能及其分级(遮阳系数)”改为“隔热性能及其分级(太阳得热系数)”,并规定了隔热型门窗最低要求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见5.6.6,2008年版的5.6.6);

  22)采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辨色要求的门窗颜色透射指数”要求(见5.6.8);

  25)将门“耐撞击性能”改为“耐软重物撞击性能”,适用范围由玻璃面积占门扇面积不超过50%的平开旋转类门扩展到各类开启形式的门(见5.6.11.3,2008年版的5.6.10),并在该性能试验方法中增加了门扇受撞击方向和撞击点的规定(见6.6.9.2);

  本标准2008版该项内容基本是参照日本JIS A 4702:2000 《门》的相关内容确定的:该项性能只对玻璃占门扇面积不超过50%的平开旋转类门适用,“30 kg砂袋170mm高度落下,撞击锁闭状态的门扇把(拉)手处1次,未出现明显变形,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除钢化玻璃外,不允许有玻璃脱落现象”。有一点不同,即日本标准中撞击后,门玻璃的破损不作为判定事项。本次修订,再次对JIS A 4702:2015 《门》对该项性能要求的制定背景的研究,以及对铝合金门耐撞击性能的实际执行情况的调研,本标准最终基于各类开启形式的门都应保证在人体撞击后的人身安全的原则,确定的门耐软重物撞击性能的要求大大严于日本标准的规定:

  (2)30Kg砂袋下落高度由原来170mm一个指标,扩展到100~950mm范围的六个等级指标

  (3)增加了玻璃方面的判定:“玻璃面板不应脱落,除钢化玻璃外,不允许有玻璃破坏”

  26)增加了“抗扭曲变形性能、抗对角线变形性能、抗大力关闭性能、开启限位抗冲击性能、撑挡定位耐静荷载性能”等力学性能要求(见表9、表10及5.6.11.6~5.6.11.10);

  表9、表10,分别与表2门的开启形式品种、表3的开启形式品种相对应,根据门、窗的开启形式和使用特点确定其力学性能要求。按照铝合金门窗的窗型特点实际情况贯彻了GB/T 9158-2015《建筑门窗力学性能检测的新方法》。

  27)将“反复启闭性能”改为“反复启闭耐久性”(见5.6.12,2008年版的5.6.9),并增加了“门 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能分级”要求(见表11);

  GB/T 8478-2008中对门窗反复启闭性能的要求,是参照日本标准JIS 4702《门》、JIS 4796《窗》的反复启闭要求:门10万次、窗1万次,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但日本标准中只涉及平开系统和推拉系统这两种门窗形式,开启形式最简单。近年来,我国建筑门窗采用欧洲、日本和美国的窗型都有,开启形式多样,原来的反复启闭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高性能复杂窗型的高耐久性要求。因此,本标准考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门窗反复启闭使用特点,按照不同开启形式门、窗分别列出不同的分级要求,提高了门窗的反复启闭耐久性要求。

  28)将“性能检验试件分组、数量和试验顺序”修改为“试验次序”,并删除了表16(见6.7,2008年版的6.7);

  对于具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保温型窗,首先应具备日常使用所需的保温性能,在此基础上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因此第6.7条规定“当建筑门窗同时具备保温型和耐火型要求时,应在同一樘试件上按保温性能和耐火完整性的顺序进行性能测试”。

  29)增加了“表12 产品检验项目”,其中分别列出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及相应的抽样试件数量(见7.1.1);

  30) 修改了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的组批与抽样规则(见7.2.1.2,2008年版的7.2.1.2);

  7.2.1.2 门窗及框扇装配尺寸偏差检验,每100樘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从每个检验批中按不一样、品种、系列、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少于3樘。

  31)修改了型式检验组批与抽样规则(见7.3.2,2008年版的7.3.2);

  从不少于100樘的出厂检验合格批中任选一批作为型式检验批,按表12规定的试件数量随机抽取。

  32)删除了“产品合格证书”(见2008年版的8.2);增加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见8.2.1、8.2.2);

  根据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质量标准》的编写规定,修改了本条文。

  根据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质量标准》的编写规定,修改了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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