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铝行业管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公司制作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真实的情况,逐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但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明显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白准确地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依照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等企业应具备的门槛,是对现有铝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规范、引导国内现有铝产业健康发展。现有企业只要符合这些门槛,就能自动纳入国家铝行业的规范管理,因此《规范条件》将有利于对现有铝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次修订着重突出了铝行业结构调整,要求新建项目按《规范条件》进行建设,现有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希望通过新《规范条件》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铝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公司制作行为,通过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引导信贷等社会资源支持符合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未来的发展,也为其他职能部门开展管理提供依据。
(3)最大限度地考虑我国铝工业目前发展水平,以现有铝公司制作经营一定要具有的门槛为基础;
(5)指标尽可能与产业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实际生产中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的指标,参考典型企业数据和行业中等水准进行制订;
准入条件的内含是行业应具备的门槛,包括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6个方面,但“准入”二字从字面上理解,易产生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歧义。为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减少审批的改革精神,借这次的修订,在对原《准入条件》涉及的审批内容做修改的同时,简化了申请办法,并决定从标题上将原《准入条件》改为《规范条件》。
由于铝加工已经完全市场化,且品种众多,新产品不断出现,《规范条件》难以覆盖,因此,取消了铝加工相关联的内容。鉴于目前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在大唐国际已基本实现产业化,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朔州等地区有多个氧化铝项目拟建,有色金属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也将其列为发展重点,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到2015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产能达到360万吨。考虑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对资源、技术、环保等要求比较高,此次修改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相关条件。
根据环境保护部意见,增加了在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将“对环境质量发展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改为“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根本原因是,原《准入条件》中1公里缺乏依据,不一样的地区、不同风向防护距离是不同的,经研究采用环保部最新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防护距离相关规定的说法。
取消了铝土矿需经国家核准及对总规模和服务年限的要求。根据氧化铝生产设备进一步大型化的发展的新趋势,将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的起步规模由60万吨以上提高到80万吨及以上,境内外资源保障年限不变。增加了“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能低于30年。”
与原《准入条件》相比,增加了“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方面的内容。
考虑采用混捏技术的铝用炭素生产线万吨/年较为合理,而目前我国铝用炭素厂小而分散,应提高规范门槛。因此,提高了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生产规模,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原《准入条件》中,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根据《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规定,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定要达到40%。
原《准入条件》没有质量方面要求,为规范公司制作和经营,带领企业提高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水平,修订后《规范条件》增加了铝锭及最新的冶金级氧化铝和预焙阳极炭块产品质量标准。
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的《规范条件》适应国内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增加了对与煤矿伴生的铝土矿的开采要求,增加了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由于国内串联法生产氧化铝技术已成熟,低铝硅比铝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碱耗及赤泥含碱低,增加了串联法生产的基本工艺,取消了原《准入条件》中的投资及能耗相比来说较高的联合法(主要指混联法)生产工艺。
根据铝行业技术进步和设备大型化的发展的新趋势,新建电解铝项目一定要采用400kA及以上电解槽,现有电解铝生产线kA及以上预焙槽。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进口低廉高硫焦趋势明显,但高硫焦带来污染问题严重,且影响后续电解铝生产,应加以控制,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新增了“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的烟气脱硫净化装置”。
原《准入条件》对工艺技术和装备没明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新增了“一定要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近年来,随着氧化铝生产装备大型化、余热回收利用以及管控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氧化铝生产能耗不断下降,因此,新的《规范条件》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建拜耳法及其他工艺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分别由500千克标煤和800千克标煤,修订为480千克标煤和750千克标煤,新增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现有拜耳法由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500千克标准煤,其他工艺由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800千克标准煤。
电解铝作为高能耗产业,电耗是重要的规范标准,为突出能耗指标,修改后的规范条件将吨铝电耗作为必须类规范指标,同时考虑到可考核性以及适应目前企业直接将铝液销售给附近铝加工公司的现状,增加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结合技术进步,将新建或改造项目的吨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定为12750千瓦时,对于现有企业,吨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为13350千瓦时。虑到目前电解铝企业均采用低电压操作,将新建项目电流效率94%和现有企业电流效率93%,适应降低,分别调到应达到93%和92%。
原《准入条件》没明确具体指标,修订后《规范条件》明确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现有企业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
考虑到我国铝土矿石铝硅比不断下降,氧化铝回收率有所降低;因采用大型设备及其优化配置,新建氧化铝厂的占地面积减小;采用赤泥压滤、乏气回收等措施后,水耗降低等因素。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增加“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升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对于新建项目,采用铝硅比7及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新水≦3吨,占地≦0.5m2。其他工艺与原《准入》不变。高铝粉煤灰: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应低于10吨,占地面积应小于1.6m2,硅钙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一定要达到96%以上。现有企业,对于采用铝硅比5.5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铝硅比5.5及以下的,应使用先进可靠技术对尾矿和赤泥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降低碱耗和水耗。
通过采用新型烟气干法净化技术和采用大容量预焙槽,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中,将现有企业氧化铝单耗由原《准入条件》中的1930千克/吨铝降为1920千克,阳极净耗由430千克/吨铝降为4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氟化盐消耗由25千克/吨铝降为18千克/吨铝,现有企业氟化盐消耗由30千克/吨铝降为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及原有企业用水由7吨/吨铝和7.5吨/吨铝降为3吨/吨铝,新建项目占地面积由3平方米/吨铝降为1.5平方米/吨铝。
原《准入条件》没明确具体指标,通过大量调研,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明确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铝的总回收率大于95%,现有再生铝企业铝的回收率大于91%,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小于3%”。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意见,修订后的《规范条件》,突出了对保护自然环境、节能减排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和要求。提出铝土矿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将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由低于1千克/吨铝提高到0.6千克/吨铝,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对电解、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时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根据安监总局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原《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其他部门提的工作要求,考虑到我部职能,将这部分内容取消,增加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规范的相关程序,增加了规范报告编制大纲,便于地方和企业编报规范申请报告。
1.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与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与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与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公司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公司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与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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