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区域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7999-2015 GB/T 20975.8-2008 GB/T 20975.25-2008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精度等级、膜层代号、原材料牌号和状态、公
取样品编号为 1#~4#样品,在每根型材上截取 15 段样品(每根型材中部截取 5 段,两
端各截取 5 段,每段样品上应标记表明取样部位),每段长 100mm±2mm。将 2 根(1#、2#)
型材上截取的 30 段样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其余 2 根(3#、4#)型材上所取的
截取方法为:在每根型材上从距离型材端部 500mm 处连续截取 2 段样品,每段长 1000mm,共计 10 段。同一根上截取的 2 段样品一一对应编号,如 1-a,1-b,2-a,2-b,3-a, 3-b,4-a,4-b,5-a,5-b。将其中标记 a 的 5 段样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标记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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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37.1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1 部分:基材 GB/T 5237.2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2 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GB/T 5237.3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3 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GB/T 5237.4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4 部分:喷粉型材 GB/T 5237.5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5 部分:喷漆型材 GB/T 5237.6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6 部分:隔热型材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区域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发展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 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
对从一个抽查批次中的 5 根样品进行编号,分别编号 1#、2#、3#、4#、5#。
取样品编号为 1#~5#样品,截取方法为:在每根型材上从距离型材端部 700mm 处分别
截取 1 段样品(每段共 2 根),每段长 1000mm,共计 10 段。同一根上截取的 2 段样品一一 对应编号,如 1-a,1-b,2-a,2-b,3-a,3-b,4-a,4-b,5-a,5-b。将其中标记 a 的 5 段样 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标记 b 的 5 段样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