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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

时间: 2024-03-05 23:58:27 |   作者: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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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237.1-2004第1部分基材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更新时间:2006-10-3 19:37:49,阅读: 123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237.1-2004 代替GB/T 5237.1-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1:Untreated profiles 2004-11-01发布    2005-03-01实施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标准。     本部分是对GB/T 5237.1—20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是

  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1—2000。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37—1985、GB/T 5237一1993(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部分)、GB/T 5237.1—2000。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6061、6063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别的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28  金属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4330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GB/T 6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478  铝合金门     GB/T 8479  铝合金窗     GB/T 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T  67  LD30、LD31铝合金挤压用圆铸锭     YS/T 420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YS/T 436  铝合金建筑型材图样图册 3  定义 3.1     基材  untreated profiles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 3.2     装饰面  exposed surfaces     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它包括可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能见到的表面。 4  订购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购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的名字; b)  牌号、状态; c)  规格; d)  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特殊要求。 5  要求 5.1  产品分类 5.1.1  牌号、状态     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6061 T4、T6 6063、6063A T5、T6 注:以其他牌号、状态订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5.1.2  规格     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 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1.3  标记示例     产品的标记按产品名称、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的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所组成)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 000 mm的外窗用铝型材,标记为:     外窗型材G063-TS  421001X6 000  GB 5237.1——2004 5.2  铸锭质量     挤压型材所用的铸锭质量应符合YS/T 67 关于“均匀化状态”铸锭的规定。 5.3  化学成分     6061、6063、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 的规定。 5.4  尺寸允许偏差 5.4.1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 5.4.1.1  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分普通级、高精级和超高精级,分别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表2、表3、表4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 5.4.1.2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采用6063、6063A铝合金的型材,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5.4.1.3  尺寸允许偏差为高精级和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产品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许偏差按普通级执行。 5.4.1.4  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 5.4.1.5  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1.6  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级的型材,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   表2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3 0.18 0.18 — — — — — 2 >1.00~2.00 0.15 0.23 0.22 0.26 — — — — 3 >2.00~3.00 0.18 0.28 0.26 0.30 — — — — 4 >3.00~4.00 0.20 0.38 0.30 0.35 0.42 — — — 5 >4.00~6.00 0.23 0.53 0.35 0.40 0.47 — — — 6 >6.00~12.00 0.25 0.75 0.41 0.46 0.52 0.56 — — 7 >12.00~19.00 0.29 — 0.47 0.52 0.58 0.62 — — 8 >19.00~25.00 0.32 — 0.53 0.58 0.63 0.71 0.83 — 9 >25.00~38.00 0.38 — 0.61 0.66 0.75 0.84 0.95 — 10 >38.00~50.00 0.45 — 0.70 0.75 0.89 1.01 1.14 1.34 11 >50.00~100.00 0.77 — 0.98 1.09 1.36 1.58 1.87 2.17 12 >100.00~150.00 1.08 — 1.31 1.44 1.82 2.19 2.60 3.00 13 >150.00~200.00 1.41 — 1.59 1.89 2.34 2.76 3.33 3.83 14 >200.00~250.00 1.74 — 1.87 2.14 2.87 3.38 3.99 4.61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表3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0 0.15 0.16 — — — — — 2 >1.00~2.00 0.12 0.20 0.18 0.21 — — — — 3 >2.00~3.00 0.14 0.25 0.21 0.25 0.21 — — — 4 >3.00~4.00 0.16 0.35 0.25 0.30 0.38 — — — 5 >4.00~6.00 0.18 0.45 0.30 0.35 0.42 — — — 6 >6.00~12.00 0.20 0.60 0.35 0.40 0.46 0.50 — — 7 >12.00~19.00 0.23 — 0.41 0.45 0.51 0.56 — — 8 >19.00~25.00 0.25 — 0.46 0.51 0.56 0.64 0.76 — 9 >25.00~38.00 0.30 — 0.53 0.58 0.66 0.76 0.89 — 10 >38.00~50.00 0.36 — 0.61 0.66 0.79 0.91 1.07 1.27 11 >50.00~100.00 0.61 — 0.86 0.97 1.22 1.45 1.73 2.03 12 >100.00~150.00 0.86 — 1.12 1.27 1.63 1.98 2.39 2.79 13 >150.00~200.00 1.12 — 1.37 1.57 2.08 2.51 3.05 3.56 14 >200.00~250.00 1.37 — 1.63 1.88 2.54 3.05 3.68 4.32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表4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08 0.10 0.14 — — — — — 2 >1.00~2.00 0.09 0.12 0.16 0.18 — — — — 3 >2.00~3.00 0.10 0.15 0.18 0.20 — — — — 4 >3.00~4.00 0.11 0.20 0.20 0.22 0.23 — — — 5 >4.00~6.00 0.12 0.25 0.23 0.24 0.26 — — — 6 >6.00~12.00 0.13 0.40 0.26 0.27 0.29 0.30 — — 7 >12.00~19.00 0.15 — 0.29 0.31 0.32 0.33 — — 8 >19.00~25.00 0.17 — 0.33 0.34 0.35 0.38 0.42 — 9 >25.00~38.00 0.20 — 0.38 0.39 0.41 0.45 0.49 — 10 >38.00~50.00 0.24 — 0.44 0.45 0.49 0.54 0.59 0.71 11 >50.00~100.00 0.41 — 0.61 0.65 0.76 0.85 0.96 1.13 12 >100.00~150.00 0.57 — 0.80 0.85 1.02 1.16 1.33 1.55 13 >150.00~200.00 0.75 — 0.98 1.05 1.30 1.46 1.69 1.98 14 >200.00~250.00 0.91 — 1.16 1.25 1.58 1.79 2.04 2.40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5.4.2  型材的角度允许偏差     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表5 级别 允许偏差 普精级 ±2° 高精级 ±1° 超高精级 ±0.5° 注:当允许偏差要求(+)或(-)时,其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3  平面间隙     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图1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表6的规定。未注明级别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表6 型材宽度 平面间隙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25 ≤0.20 ≤0.15 ≤0.10 >25 ≤0.8%×B ≤0.6%×B ≤0.4%×B 任意25mm宽度上 ≤0.20 ≤0.15 ≤0.10 注1:B为所测面的宽度 注2:对于包括开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适用。如果要求将开口两边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平面,应在图样中注明。   5.4.4  型材的曲面间隙     将标准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如图2所示。型材曲面与标准样板之间的间隙为每25 mm的弦长上允许的最大值不超过0.13mm,不足25 mm的部分按25 mm计算。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大于90°时,则应按90°圆心角的弦长加上其余数圆心角的弦长来确定。要求检查曲面间隙的型材,要在图纸或合同中注明。检查曲面间隙的标准样板由需方提供。 5.4.5  型材的弯曲度     型材的弯曲度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最大间隙(h1),或用300 m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的间隙最大值(hs),如图3所示。图中L为定尺长度。     型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弯曲度的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表7   外接圆直径 最小壁厚 弯曲度,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38 ≤2.4 1.5 4×L 1.3 3×L 1.0 2×L >2.4 0.5 2×L 0.3 1×L 0.3 0.7×L >38 — 0.5 1.5×L 0.3 0.8×L 0.3 0.5×L   5.4.6  型材的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之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图4所示。从N值中扣除该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     扭拧度按型材外接圆直径分档,以型材每毫米宽度上允许扭拧的毫米数表示。公称长度小于等于6 m的型材,应符合表8规定。大干6 m时.双方协商。扭拧度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表8 外接圆直径/mm 扭拧度/(mm/毫米宽),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12.5~40 0.052 0.156 0.035 0.105 0.026 0.078 >40~80 0.035 0.105 0.026 0.078 0.017 0.052 >80~250 0.026 0.078 0.017 0.052 0.009 0.026       例:要求高精级扭拧度的型材,外接圆直径为120 mm,宽度为80mm,在1 m长度上测得的N值为2 mm,弯曲值为1 mm,则扭拧值为1 mm,型材每毫米宽扭拧值为l/81=U.012 3,查表8,允许扭拧值为0.0l7,即实际扭拧度小于允许扭拧度,为合格。 5.4.7  圆角半径允许偏差型材圆角如图5所示。需方要求有偏差时,在图样中注明,允许偏差参照表9的规定。 表9 圆角半径 允许偏差 过渡圆角半径r0 +0.4

  R≤4.7 ±0.4 R>4.7 ±0.1 R 注:当允许偏差只要求(+)或(-)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8  型材长度允许偏差 5.4.8.1  型材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小于等6 m时,允许偏差为+15 mm:长度大于6 m时,允许偏差双方协商确定。 5.4.8.2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 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4.8.3  不定尺型材的交货长度为1 m一6 m。 5.4.9  端头切斜度允许偏差     型材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5.5  力学性能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l-T4、6061—T6型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规定。 表10   合金   合金状态   壁厚/mm 拉伸试验 硬度试验 抗拉强度, σb /MPa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p0.2/MPa   伸长率/% 试样厚度/mm 维氏硬度HV 韦氏硬度HW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 6063A T5 ≤10 200 160 5 0.8 65 10 >10 190 150 5 T6 ≤10 230 190 5 — >10 220 180 4 6061 T4 所有 180 110 16 — T6 所有 265 245 8 — 注1:型材取样部位的实测壁厚小于1.2mm时,不测定伸长率。 注2:淬火自然时效的型材温力学性能是常温时效1个月的数值。常温时效不足1个月进行拉伸试验时,试样应进行快速处理,其室温纵向力学性能符合表10的规定。 注3:维氏硬度、韦氏硬度和拉伸试验只做1项,仲裁试验为拉伸试验。 注4:表中拉伸试验要求是强制性的。   5.6     外观质量 5.6.1  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5.6.2  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起允许深度见表11;模具挤压痕的深度见表12。装饰面要在图纸中注明,未注明时按非装饰面执行。   表11 状态 缺陷允许深度/mm,不大于 装饰面 非装饰面 T5 0.03 0.07 T4、T6 0.06 0.10     表12 合金 模具挤压痕深度/mm,不大于 6061 0.06 6063 6063A 0.03   5.6.3  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 mm。 6  试验 6.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6987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应符合 GB/T 17432的规定。 6.2  室温力学性能测试方法     型材的拉伸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执行。试样按GB/T 16865规定制取。型材的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的规定执行,韦氏硬度试验采用钳式硬度计测量,按YS/T 420执行。 6.3  尺寸测量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取对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塞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 6.4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杏,不使用放大器。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型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和验收,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

  。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本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品质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产品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一同进行。 7.2  组批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 7.3  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力学性能、外观品质的检查。 7.4  取样     型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符合GB/T 17432的规定 每熔次或每批(每1000k品)不少于1个 5.3 6.1 力学性能 符合GB/T 16865的规定 每批1%,不少于10根 5.5 6.2 尺寸偏差 任意部位 每批1%,不少于10根 5.4 6.3 外观品质 任意部位 逐根 5.6 6.4   7.5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7.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尺寸、外观品质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2  力学性能有一个指标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中另取4个试样复检(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复检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全批不合格,也可由供方逐根检验,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箱标志       型材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规定。 8.2  包装、运输、贮存       型材不涂油,其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 3199执行。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8.3  质量证明书       每批型材均应附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合金牌号和状态; d)  规格; e)  重量或件数; f)  批号; g)  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h)  本标准编号; i)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j)  包装日期; k)  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附 录 A (规范性附件) 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表使用说明   A.1表中2栏-9栏的划分如图A.1所示。 A.2  由2个以上的分尺寸组成1个尺寸时,该尺寸的允许偏差为各部分尺寸允许偏差的总和。 A.3  图A.2中X为包括空间在内的尺寸,该尺寸的实体金属部分不小于75%时,其允许偏差采用2栏,该尺寸的实体金属部分小于75%时,其允许偏差采用4栏。     图A.2中Y为金属实体尺寸,其允许偏差按2栏。     图A.3所示空心型材的宽度B和高度H应采用下述方法来确定其允许偏差:宽度B的尺寸允许偏差采用与高度H相对的4栏;反之,高度H的尺寸允许偏差采用与宽度B相对的4栏。但是,当这些数值小于本身所对应的2栏数值时,则按2栏。     例如:6063高精级空心型材宽度B为60 mm,高度H为30 mm,宽度(B为60 mm)的允许偏差采用高度(H为30 mm)在表3的4栏中对应的数据为土0.53 mm。但因宽度B本身在2栏对应的数值为±0.61 mm,所以,宽度B允需偏差确定为±0.61mm     同理,高度H的允许偏差是采用宽度B在表3中4栏对应的数值为±0.86mm,而高度H本身在表3中2栏对应的数值为土0.30 mm。所以高度H的允许偏差确定为±0.86 m A.4 对于空心型材,当包围的中空面积小于70mm2时,其壁厚的允许偏差采用2栏;当包围中空面积不小于70mm2时,其壁厚的允许偏差采用3栏。若两边壁厚不等,应用两边壁厚的平均值作为1栏中指定尺寸,取2栏或3栏中的数值作为两边壁厚的允许偏差。 A.5 图A.4、图A.5所示型材,即使金属实体部分尺寸Y不小于的75%,X或Z的允许偏差也不采用2栏,而根据L尺寸,按4栏~9栏来确定。 A.6 图A.6~图A.12所示型材,其开口部分A的尺寸允许偏差用L尺寸所对应的4栏~9栏来确定,尺寸A不适宜做基准尺寸。 A.7 图A.13、图A.14所示的型材,当型材所包围中空面积S不小于开口部分宽度X平方的2倍时(即S≥2X2),也定义为空心型材,称为未封闭的空心型材。     开口尺寸X的允许偏差,用B尺寸对应的2栏及L尺寸所对应的4栏~9栏确定。 A.8 图A.2、图A.14所示空心型材,其一侧壁厚T为相对边壁厚t的3倍及以上时,各侧壁厚的允许偏差不采用表2、表3、表4的规定,而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9 测量点与基准边距离等于或小于6mm时,按2栏确定其允许偏差。 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GB 5237.3-2004第3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更新时间:2006-10-3 19:44:49,阅读: 38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237.3-2004 代替GB/T 5237.3-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3:Electophoretic coating profiles 2004-11-01发布    2005-03-01实施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本部分表2、表3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 523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对GB/T 5237.2—20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2—2000。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四川中新高科技实业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张贵斌、何延丰、吴锡坤、卢继延、王来定、王文革、李瑞山。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37.3—2000、YS/T 100—199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泳涂漆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表面经阳极氧化和电泳涂漆(水溶性清漆)复合处理的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以下简称电泳型材)。用途和表面解决方法相同的热挤压管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别的行业用的表面解决方法相同的铝合金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29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钠     GB/T 1766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GB/T 1865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滤过的氙弧辐射)     GB/T 3199  铝及铝合命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4957  非磁性金属基体上非导电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方法     GB 5237.1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GB 5237.2  铝合金建筑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GB/T 6461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6462  金属和氧化物覆盖层  横断面厚度显微镜测量力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6739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T 8014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阳极氧化膜厚度的定义和有关测量厚度的规定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6585  硫化橡胶人工气候老化(荧光紫外灯)试验方法     3  定义 3.1     装饰面  exposed surfaces     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它包括叮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能见到的表面。   3.2     复合膜  composite coatings     型材表面阳极氧化处理后再经电泳涂漆而形成的具有耐蚀性、耐候性和耐磨性的膜。 3.3     局部膜厚  local thickness     在型材装饰面上某个面积不大于l cm2的考察面内作若干次(不少于3次)膜厚测量所得的测量值的平均值。   3.4     平均膜厚  average thickness     于型材装饰面上某测出的若干个(不少于5处)局部膜厚的平均值。   4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产品规格;         e)尺寸及其允许偏差精度等级;         f)复合膜厚度级别及色泽;         g)重量;         h)本标准编号;         i)其他要求。   5  要求 5.1  产品分类 5.1.1  牌号、状态,规格和表面解决方法     电泳型材的合金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GB 5237.1相应的规定。表面解决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表面处理方式 阳极氧化加电泳涂漆 阳极氧化、电解着色加电泳涂漆     5.1.2  标记示例     产品的标记按产品的名字、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所组成)、颜色、复合膜厚度级别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 000 mm,表面解决方法为阳极氧化电解着古铜色,加电泳涂漆处理,复合膜厚度级别为A级的外窗用型材,标记为:      外窗型材  6063—T5 421001X6 000古铜A  GB 5237.3—2004。   5.2  基材质量     电泳型材所用的基材应符合GB 5237.1的规定。   5.3  产品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     电泳型材去除膜层后,其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GB 5237.1的规定。   5.4  尺寸允许偏差     电泳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包括复合膜在内)应符合GB 5237.1的规定。   5.5  复合质量 5.5.1  厚度     复合膜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合同未注明复合膜厚度级别的,一律按B级供货。   表2 级别 阳极氧化膜 漆膜 复合膜 平均膜厚/μm 局部膜厚/μm 局部膜厚/μm 局部膜厚/μm A ≥10 ≥8 ≥12 ≥21 B ≥10 ≥8 ≥7 ≥16 注1:苛刻、恶劣环境下的室外建筑构件用采用A级型材,一般环境下的室外用建筑构件或车辆用构件可采用B级型材。 注2:表中复合膜指标为强制性的。     5.5.2  阳极氧化膜的耐蚀性、漆膜的附着力和硬度以及复合膜的耐蚀性和耐磨性     阳极氧化膜的耐蚀性、漆膜的附着力和硬度以及复合膜的耐蚀性和耐磨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膜厚 级别 阳极氧化膜 漆膜 复合膜 耐蚀性(CASS试验)   附着力等级   硬度 耐蚀性 耐磨性/g CASS试验 耐碱性 试验时间/h 保护等级/R 时间/h 保护等级/R 时间/h 保护等级/R A 8 ≥9 0 ≥3H 48 ≥9.5 24 ≥9.5 ≥3000 B 8 ≥0 0 ≥3H 24 ≥9.5 16 ≥9.5 ≥2750 注1:表中所指的阳极氧化膜系指型材在涂漆前经阳极氧化处理所形成的氧化膜,其耐蚀性的要求应在工艺流程中予以保证,并作按时进行检查,不作为产品最终检验的项目。 注2:表中附着力等级为强制性的。     5.5.3  颜色、色差     颜色、色差应符合供需双方确定的实物标样及允许偏差。   5.5.4  人工加速耐候性     复合膜经氙灯照射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应无粉化现象(0级),失光程度至少达到l级(失光率≤15%),变色程度至少达到1级。     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采用其他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办法来进行试验,其具体实际的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荧光紫外线辐射法加速性能好,非常适合于生产检验,采用时应注意与氙灯照射法的对比关系。   5.5  耐沸水性     在≥95℃的去离子水中煮沸5 h,漆膜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气泡、脱落及变色。   6  外观品质     涂漆前型材的外观质量应符合GB 5237.2的有关法律法规。涂漆后的漆膜应均匀、整洁、不允许有皱纹、裂纹、气泡、流痕、夹杂物、发粘和漆膜脱落等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但在电泳型材端头80 mm范围内允局部无漆膜。   6  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室温力学性能测试和尺寸偏差的测量方法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室温力学性能测试和尺寸偏差的测量方法按GB 5237.1进行。   6.2  复合膜试验方法     试验应在漆膜固化并放置24 h以后进行。   6.2.1  颜色、色差检查方法的规定     颜色、色差应用正常视力,在散射光条件下与合同规定的样板作比较的方法检查。   6.2.2  阳极氧化膜厚度测定方法、复合膜厚度测定方法     阳极氧化膜、复合膜厚度的测定,当采用涡流法时按GB/T 4957的规定进行;当采用截面显微法时按GB/T 6462的规定进行。仲裁时采用截面显微法。每根型材的测量处不少于5处,测量时的具体规定参考GB/T 8014。   6.2.3  漆膜厚度测定方法     漆膜厚度的测定能够使用涡流法按GB/T 4957的规定进行,或采用截面显微法,按GB/T 6462的规定进行。仲裁试验采用截面显微法。 采用涡流法测定时,可按下述任一顺序进行:     a)测出复合膜的厚度,然后减去6.2.2测得的阳极氧化膜厚度即为漆膜厚度。     b)先测出复合膜的厚度,然后再用剥离剂或有关器具除去漆膜,再测定阳极氧化膜厚度,两者之差即为漆膜厚度。   6.2.4  阳极氧化膜的耐蚀性试验方法(CASS试验)     阳极氧化膜的耐蚀性试验采用CASS试验,按GB/T 10125的规定进行。试样在涂漆前制取。试样尺为751 mmXl50 mm。试验结果按GB/T 6461评定。试验后产生的缺陷面积与相应的保护等级的划分见表4。   表4 缺陷面积 保护等级/R 无 10 ≤0.02% 9.8 >0.02%~0.05% 9.5 >0.05%~0.07% 9.3 >0.07%~0.10% 9 >0.10%~0.25% 8     6.2.5  漆膜的附着力试验方法     漆膜的附着力试验按GB/T 9286中胶带法的规定测定,划格间距为1 mm。   6.2.6  漆膜硬度试验方法     漆膜硬度试验按GB/T 6739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按漆膜刮破情况做评定。   6.2.7  复合膜的耐蚀性试验方法 6.2.7.1  CASS试验     CASS试验按GB/T 10125的规定进行。在清洗试片时,不可以使用丙酮,甲基酮等会侵害漆膜的溶剂。试样尺寸及试验结果的评定与6.2.4中相应的规定相同。   6.2.7.2  耐碱性试验      试验前用酒精轻轻擦掉试样表面的污物,在有效面上,用凡士林或石蜡把内径为32 mm,高为30 mm的玻璃(或合成树脂)环固定,并密封其外周,试验温度为20℃±2℃。      试验时使试样保持水平,把5 g/L氢氧化钠水溶液注入到环高的1/2处,用玻璃板或合成树脂板盖住。达到表3规定的时间后,拿掉玻璃环,用水轻轻洗净,在室内放置l h后,在试样上画一个与环同心,直径为30 mm的圆。用10~15倍放大镜观察圆内腐蚀情况,按GB/T 646l的规定评定保护等级,不同总缺陷面积的百分比相对应的等级按6.2.4中相应的规定。     氢氧化钠溶液应用GB/T 629规定的氢氧化钠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配置。   6.2.8  复合膜的耐沸水性试验方法     复合膜的耐沸水性试验方法如下:         试验采用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为每个试片(100 mmX70 mm)准备一个1 L的烧杯,将水注入至约80 mm深处,并在烧杯中放人2~3粒清洁的碎瓷块。在烧杯底部加热,水煮沸腾后,把试片悬挂到浸入水面约60 mm深处,继续煮沸5 h后取出观察。试片的外周部和距离水面宽约10 mm以内的部分的漆膜不作观察评定的对象。         在试验过程中,水要蒸发,可随时注入沸水补充,使其水面尽可能地保持在80 mm左右的深度。整个试验过程水温不要低于95℃。    6.2.9  复合膜的耐磨性试验方法     复合膜的耐磨性按GB 5237.2中附录A规定的办法来进行测定。用磨穿膜所需磨料质量评定耐磨性。   6.2.10  复合膜的人工加速耐候性试验方法     氙弧辐射老化试验按GB/T 1865中方法l的规定进行,黑标准温度65℃±2℃,连续照射300 h。     试验后擦干按GB/T 1766的规定进行评级。荧光紫外灯人工气候老化试验参照 GB/T 16585规定的办法来进行。   6.3  外观质量检查方法     外观质量的检查采用目视和手摸的方法进行。对流痕、皱纹和夹杂物的检查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电泳型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验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品质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在需方,由供需双方一同进行。   7.2  组批     电泳型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合金、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和同—复合膜等级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   7.3  检验项目     每批电泳型材出厂前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尺寸偏差、外观品质、以及颜色。色差、复合膜局部厚度、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的检验。其他性能采用定期检验方式(每年至少1次),一般不检测,但供方一定要保证产品可达到相应质量发展要求,如用户想要做检测试验,应在合同中注明。   7.4  取样     产品取样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尺寸偏差 按GB 5237.1的规定 5.3,5.4 6.1 阳极氧化膜、漆膜及复合膜厚度 按表6取样 5.5.1 6.2.2,6.2.3 外观品质、颜色和色差 逐根检查 5.6,5.5.3 6.3,6.2.1 阳极氧化膜的耐蚀性、漆膜的附着力、硬度及复合膜的耐蚀性、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沸水性   每批取2根型材 每根取1个试样 5.5.2,5.5.4,5.5.5 6.2.4,6.2.5,6.2.6,6.2.7,6.2.9,6.2.10,6.2.8   表6 批量范围 随机取样数 不合格品数上限 1~10 全部 0 11~200 10 1 201~300 15 1 301~500 20 2 501~800 30 3 800以上 40 4     7.5  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7.5.2  电泳型材尺寸偏差、涂层的外观品质、颜色和色差不合格时判单件不合格,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3  电泳型材氧化膜厚度、漆膜厚度及复合膜厚度的不合格数超出表6中允许的不合格品数上限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4  涂层其他性能检验结果有任一试样不合格时,判为该批不合格。   7.5.5  当力学性能测试有任一试样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取双倍数量(包括原检验不合格型材)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经重复试验后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在检验合格的电泳型材上应有如下内容的标签(或合格证):             a)供方名称和地址;             b)供方质检部门的检印;             c)合金牌号和状态;             d)型材的名称和规格(外门、外窗用型材的名称中应注明“外门”或“外窗”字样);             e)复合膜厚度级别和色泽;             f)生产日期或批号;             g)本标准编号;             h)生产许可证编号。 8.2  电泳型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8.3  电泳型材应成捆用纸包装,其装饰面应垫纸或泡沫塑料加以保护。   8.4  电泳型材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3199的规定。   8.5  每批型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的名字和规格;             c)合金牌号和状态:             d)漆的种类;             e)批号或生产日期;             f)重量或件数;             g)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印记;             h)本标准编号;             i)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GB 5237.2-2004第2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更新时间:2006-10-3 19:41:29,阅读: 72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237.2-2004 代替GB/T 5237.2-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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