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开年以来,湖北、南昌、上海等地已经陆续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门窗行业的发展。家居新范式一起来探:
市住建委介绍,为适应本市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和高品质生活的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门窗的需求,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DG/TJ08-2242-2023)已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见↓
新版《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以门窗性能为导向,打造高质量门窗,全面贯彻落实本市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高品质生活品质的发展要求,结合国内外有关标准在设计理念、性能指标、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比对研究,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安全、绿色和节能的门窗设计理念,不断的提高门窗使用舒适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提高建筑门窗安全性能。明确了建筑门窗的安全性规定,包括外平开窗及推拉窗的使用限制、外窗固定扇玻璃尺寸、落地窗定义及尺寸限制等,限制以窗代幕墙的不规范设计,并细化了对外窗开启扇尺寸规格的限制要求。
二是提升建筑门窗性能要求。综合考量本市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高品质生活品质的发展要求,逐步提升建筑门窗的物理性能要求。
三是强化成品窗概念。明确规定建筑外窗(含阳台门)应采用成品窗,且成品窗应提供其设计、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等完整的技术资料。
四是提出高水平施工方法。明确规定建筑外窗(含阳台门)应采用附框安装工艺,且面积小于等于 3㎡的成品窗应在现场进行整窗安装。
五是增加验收要求。明确了门窗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合同、设计资料、检测报告等,并增加了现场水密性能检验测试的要求,确保门窗质量。
为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于2024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管理机构,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管理机构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房屋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住建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日常巡查过程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函告属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属地有执法权限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属地住建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的具体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各县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出现上述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据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破损毁坏情况,采取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建筑门窗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备极其重大作用。当前,门窗节约能源的效果不好、外窗渗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对建筑工程品质和使用者真实的体验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保障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应用效果,促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门窗产业发展实际,现就逐步提升建筑节能门窗性能,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筑节能门窗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性能优良、安装规范、美观实用”的原则。
定型门窗产品应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0)、《建筑用塑料窗》(GB/T 28887-2012)等现行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并有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定型门窗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热工计算报告、力学计算报告、生产的基本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安装施工工艺文件等。
新建建筑外窗传热系数设计限值为:居住建筑不大于2.0W/(m2·K),公共建筑不大于2.2W/(m2·K)。外窗传热系数设计值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计算确定,且不得超出限值范围。型材和玻璃传热系数限值(指标)见附件。
1.铝合金外窗应选用隔热型材。平开窗主型材宜选用70及以上系列三腔体结构的铝型材,典型隔热条宽度不宜小于29mm。
2.塑料外窗主型材宜选用五腔及以上结构型材,平开窗主型材宜采用60及以上系列。
3.铝木复合平开窗以铝合金型材为主要受力杆件时,其铝合金型材部分宜采用70及以上系列铝型材。
4.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单腔应不小于12mm,多腔应不小于9mm;中空玻璃的干燥剂应选用3A分子筛;单腔中空玻璃的间隔条宜采用暖边间隔条。
5.外窗安装应采用节能附框,附框成品截面宽度方向热阻应不小于0.28(m2·K)/W。
6.阳台门(含透明玻璃)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 1770-2021)等现行标准执行。
(一)强化设计源头管理。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节能门窗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实施〈建筑节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鄂建文〔2022〕16号)附件1《低能耗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涉及门窗节能性能指标变更应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严格审查。
(二)加大研发技术力度。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加强成套技术和智能制造应用研究,逐步实现标准化、智能化生产。
(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企业内部试验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和门窗配件的入库检验,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及质量追溯,逐步的提升产品质量,积极开展节能门窗绿色建材认证。
(一)严格进场验收。进入工程现场的节能门窗应为成品门窗。进场验收应核查门窗整体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进场复检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复检门窗应从进入施工现场的成品门窗中随机抽取。
(二)严格现场安装施工。节能门窗应采用干法施工。实施工程单位应制定节能门窗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明确构造做法和工序管理措施。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建筑设计企业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样板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加强质量验收。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节能门窗生产企业等对节能门窗工程进行验收,重点对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报告、构造做法和实体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一)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门窗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厉打击节能门窗虚假检测行为。对发现节能门窗工程设计不合规、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检测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节能门窗专项设计和图纸审查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加强节能门窗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节能门窗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公开节能门窗工程质量信息。加大节能门窗工程验收抽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四)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节能门窗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对节能门窗工程的抽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节能门窗技术和产品信息目录,加强宣传、培训和示范。
(五)鼓励各地、各单位按本通知确定的节能门窗系统选用原则,因地制宜开展节能门窗新技术研究。省住建厅将根据节能门窗技术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公布节能门窗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一)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42/T 1770-2021)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宜由建筑设计企业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节能门窗工程质量安全。